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
黑水发[2018]127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森工总局
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有关勘测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我厅印发的《黑龙江省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黑水发[2017]429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规定的
水利工程计价依据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调整办法》中的税金税率由11%调整为10%。
2、《调整办法》中的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整系数由1.11调整为1.10,《调整办法》中用到的调整系数1.17均调整为1.16,其他系数不变。
二、执行时间
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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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pdf
黑龙江省
水利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