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暂行)
辽水建管(2016)28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参照水利部办公厅《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结合辽宁省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辽发改发〔2005〕1114号文发布的《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费用构成
(一)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材料限价价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施工管理费。
(二)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限价价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三)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一)基础单价编制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限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限价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价格(元) |
| 1 |
柴油 |
t |
2990 |
| 2 |
汽油 |
t |
3075 |
| 3 |
钢筋 |
t |
2560 |
| 4 |
水泥 |
t |
255 |
| 5 |
炸药 |
t |
5150 |
| 6 |
木材 |
m³ |
950 |
| 7 |
砂(卵石) |
m³ |
35 |
| 8 |
碎石 |
m³ |
55 |
| 9 |
块石 |
m³ |
50 |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200元/ m³。
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二)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三)间接费 按表2标准调整。
表2 间接费费率表
|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算基础 |
间接费费率(%) |
| 枢纽工程 |
引水及河道工程 |
| 一 |
建筑工程 |
|
|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11.5 |
6.0 |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12.5 |
8.5 |
| 3 |
砌石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11.5 |
6.5 |
| 4 |
模板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9.5 |
9.0 |
| 5 |
混凝土浇筑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8.5 |
7.0 |
| 6 |
钢筋制安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6.0 |
5.5 |
| 7 |
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10.5 |
10.3 |
| 8 |
植物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10.5 |
8.3 |
| 9 |
其他工程 |
直接工程费 |
10.5 |
8.3 |
| 二 |
机电、金属结构 |
人工费 |
75.0 |
75.0 |
(四)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五)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11%。 自采砂石料税率为3%。
(六)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
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