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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闽水财审(2016)35号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2016-06-15 00:00:00
福建省
水利水电
工程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闽水财审(2016)35号
各设区市
水利
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现行
水利工程
造价
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
水利工程
计价依据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
工程
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
水利水电
工程
建筑及安装
工程
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
工程
造价
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主材价差、主材费(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
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水利水电
工程
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
水利水电
工程
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
水利水电
工程
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企业
管理
费在
水利水电
工程
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
费附加。
3、建筑安装
工程
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
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
预算
单价
人工
预算
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材料
预算
价格
材料
预算
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不作调整。
现行的主要材料
预算
限价为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限价。
3、
施工
用电、水、风价格
1)
施工
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
发电
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
发电
机组(台)班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
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2)
施工
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
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班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4、机械台班费
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四、定额
1、现行
水利水电
建筑
工程
预算
定额、安装
工程
预算
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机材费、零星机材费费率不作调整;水工建筑
工程
细部结构
指标
暂不作调整。
2、以费率(%)表示的设备安装
工程
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作调整,材料费费率除以1.08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5调整系数。其计费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
施工
机械台班费定额中,其
施工
机械台班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作调整。
五、措施费
措施费费率不作调整。
六、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
管理
费组成。其中企业
管理
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
附加。
各类
工程
(除安装
工程
不变外)的间接费费率综合增加1.1%。
七、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八、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
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调整为11%。
九、其他说明
1.本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
水利
建设
工程
。
2.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
水利工程
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及地方
教育
附加。其税率调整如下:建设项目在市区为3.36%、在县城镇为3.30%、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为3.18%。税金计算基数中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3.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6〕11号文《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取消福建省
水利
厅闽水财审〔2016〕1号文第七条增列的“价格调节基金”。
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
概算
等
造价
文件不作调整。
福建省
水利
厅
2016年6月14日
标签:
闽水财审(2016)35号
福建水利
水电工程
营业税改增值税
计价依据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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