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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赣建价[2017]3 号 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2017-05-05 00:00:00
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全国建设
工程
造价
员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赣建价[2017]3 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的精神,目前我省实施的“全国建设
工程
造价
员”水平评价职业资格事项已经取消。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全国建设
工程
造价
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工作,也不得以“全国建设
工程
造价
员”职业资格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
培训
活动。全国建设
工程
造价
员资格取消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将共同研究完善
工程
造价
专业人员
管理
的相关制度,后续事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制度后,我厅另行通知;在新
管理
制度出台前,全省原取得“全国建设
工程
造价
员”资格的有关人员所持的证书不再办理验证延续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标签:
赣建价[2017]3 号
取消
全国建设
工程造价员
职业资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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