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上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综( 2012〕31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硕标准的通知》 (财综〔 20 11 〕 1 28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 年元月1 日以后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其
预算编制按财综〔 2011 〕 128 号规定执行。
二、2011 年年底前已批复立项并由财政部门下达支出
预算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其
预算编制与调整仍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 2005 〕 169 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2012 年元月1 日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赣财建〔 20 11 〕 325 号)停止执行,但2011 年省财政厅已下达支出预算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预算调整时涉及人工预算单价的,仍按赣财建〔 2011 〕 325 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 一书已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地请自行联系订购。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