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等有关要求,简化审批手续,努力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我厅拟出台《江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8月25日前将反馈意见(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电子件或扫描件发送厅水土保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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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等有关要求,以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需求为导向,通过建立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和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等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标技术标准,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努力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营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二、实施范围
在江西省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特色小镇、产业聚集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等区域,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审批。
三、工作要求
区域评估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谁开发利用谁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负责补偿”的原则,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科学编制评估报告,要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符合生态红线要求,要进行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明确防治标准与防治范围,实行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全面提出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有关审批部门要合理制定评估流程,科学规范确定评估成果。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同意后,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等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权限执行。
四、工作内容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对区域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对选址方案、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场、弃渣场、施工方法、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等方面评价结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审批。入驻建设单位要熟悉并切实践行承诺事项;承诺制审批后,要认真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补偿费缴纳、验收报备等工作。
(一)编报与审批
1、报告及方案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区域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平整土地)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的机构编制,并报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等。
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2019〕160号)有关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进行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承诺书(详见附件)、专家签署的技术审查意见和水土保持方案。
2、报告及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前,审批部门应组织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召开技术审查会并出具审查意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从事过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担任过大中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组组长的专家担任。审批部门要根据报告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同意与否的批复决定。开发建设总期限超过5年的区域,也可分期编报、办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手续。
区域内编制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1名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同意意见;编制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2名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项目审批办理程序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 号)规定执行。
专家签署的审查意见应主要明确以下内容: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符合已批复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有关技术要求;4. 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满足示范文本要求;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合理并符合区域评估要求;6. 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7. 表土资源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8.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9、需要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10.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统一实施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且生产建设单位直接入驻后不再需要进行涉及土建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域管理机构在开工前根据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生产建设单位入驻后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非一次性由区域管理机构完成区域内全部土建工程、区域管理机构只负责统一实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五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域管理机构在开工前根据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该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面积为统一实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五通一平”工程占地面积;生产建设单位入驻后,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审批权限,按照项目建设征占地面积,在开工前由生产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
(三)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统一实施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且生产建设单位直接入驻后不再需要进行涉及土建工程建设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
非一次性完成区域内土建工程的,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及“五通一平”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入驻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承诺制进行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监测、监理等有关工作可不纳入自主验收管理。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统一实施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且生产建设单位直接入驻后不再需要进行涉及土建工程建设的),以及非一次性完成区域内土建工程,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及“五通一平”工程,在工程项目设施投产使用前,区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非一次性完成区域内土建工程的,区域内入驻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需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水土保持预防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区域内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区域内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是其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区域管理机构和区域内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均应当积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强化监督管理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2019〕160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要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为目的,对违法者要“利剑高悬”,也要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要积极采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全方位、无死角地进行全面、精准监管。特别要通过信用管理等方式,会同区域管理机构督促入驻建设单位作为承诺人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三)实行信用监管
建立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体系。对项目单位存在不信守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 号)文件规定,视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失信责任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文件规定,确定违法违规情形,认定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
XX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参考样式)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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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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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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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评估情况 |
开发区名称:(如项目建设地点非开发区范围,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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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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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方案 公开情况 |
公示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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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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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接受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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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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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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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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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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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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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
1.已经知晓并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止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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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许可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三份,生产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一份。
手机:13687915654 电话:0791-88335967
邮件:jxqs@rjzj.net